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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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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巴哈姆特之魂 于 2012-2-21 09:37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四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施行。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四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XX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八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野生动物介绍
定义  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驯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动物、两栖动物、鱼类、软体动物、昆虫及其他动物。
分类  1、濒危野生动物,如大熊猫、虎等; 2、有益野生动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肉食鸟类、蛙类、益虫等; 3、经济野生动物,指那些经济价值较高,可作为渔业、狩猎业的动物; 4、有害野生动物,如害鼠及各种带菌动物等。 全世界有794多种野生动物。由于缺少应有的环境保护而濒临灭绝,76科300余种动物濒临灭绝。
已灭绝野生动物  渡渡鸟(印度毛里求斯,1681年) 蓝马羚(南非,1799年) 马里恩象龟(舌塞尔,1800年) 大海雀(大西洋,1844年) 欧洲野马(欧洲,1876年) 斑驴(亚洲,1883年) 白臀叶猴(中国,1893年) 旅鸽(北美,1914年) 佛罗里达猴(北美,1917年) 卡罗莱那鹦鹉(北美,1918年) 中国犀牛(中国,1922) 高加索野牛(欧洲,1925) 巴厘虎(印尼,1937年) 红鸭(印度,1942) 普氏野马(中国,1947年) 袋狼(澳洲,1948年) 冠麻鸭(亚洲,1964年) 爪哇虎(印尼,1972年)
濒临灭绝动物  麋鹿(全世界3000头) 华南虎(50头) 雪豹(1000~2000头) 扬子鳄(1500只) 白鱀豚(100只) 大熊猫(1000只) 黑犀牛(3500头)指猴(9只) 绒毛蛛猴(100只) 滇金丝猴(1000只) 野金丝猴(700只) 白眉长臂猴(70只)
野生动物的益处  地球上人类起源与动物起源在茫茫历史长河中时间相隔不算太长。人类形成后依赖林果渔猎以生存和进化。后来发展了农业(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和畜牧业(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生产上去了,有剩余价值可以剥削,于是原始社会进步到奴隶社会。 人类和动物的关系非常密切也非常复杂。人和动物在地球食物链中互争口粮又互相依存。

我们应该如何保护野生动物
现状  野生动物被猎杀屡禁不止,鄱阳湖周边经常发生的猎杀国家一、二级保护天鹅、大燕等野生动物的新闻,最后的结果是当地公安部门对有关肇事者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处罚,电视台建议加强保护等等。这样的新闻其实都不是什么新闻,前几天广州的本地媒体播放了查获大量野生动物的新闻,青海省的藏羚羊也被猎杀的事情进行了报道,可见,在当前的中国正大规模地发生着猎杀野生动物的事情。
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正是基于这种考虑。
减少需要  现在国内保护野生动物的手段是严厉惩罚猎杀野生动物的、贩卖野生动物的、走私野生动物的人,但由于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和高额的回报因此,现行的保护野生动物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也就是说,除非把野生动物的市场需求降下来,否则什么措施都不可行。
增加打击力度  这个方法看起来难度很大,执行起来其实很容易,用一句俗语来讲,“杀一儆百”,抓住几个吃天鹅肉的,吃“过山峰”的,判个十年二十年,大力宣传,恐怕老百姓都不敢吃了,不但不敢吃,想也不敢想。不过很多吃野生动物的,特别是珍稀野生动物的都是有一定地位的人,对这样的人也要敢下手,不然上述控制野生动物市场需求的办法最后变成“朱门席上味,百姓牢中苦。”

世界最濒临灭绝的12种动物
1.北部白犀牛(Sumatran rhinocerous):


刚果瓜兰巴(Garamba)国家公园拥有世界仅存的不足25只的北部白犀牛,北部白犀牛将可能在地球上彻底消失。 瓜兰巴国家公园位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边境上,由于当初建园的初衷就是准备把该公园申请成为世界自然遗产之一,因此建造者们不遗余力,圈起大面积的草地与树林。瓜兰巴国家公园拥有许多世界稀有动物,例如丛林象、野牛和黑猩猩等。当然,最珍贵的动物还要算那些数目不足25只的北部白犀牛了。 北部白犀牛与非洲南部的白犀牛在基因上存在较大差异,他们曾在乌干达大量繁殖,但是由于当地说什么的疏于保护而渐渐消失。在瓜兰巴国家公园中,它们的数目曾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达到35只,在2003年4月为30只,其后有6只被杀,4只新出生,上个月,又有2只被猎杀,同时还有近千头大象被杀。 尽管象牙犀牛角等交易在全球范围内被禁止,但是黑市交易仍然热火朝天,在也门就有专门的犀牛角市场,在那里以犀牛角制成手柄的匕首是众多买家和卖家关注的焦点,是身份的象征。

2.白鳍豚:


别名白暨、白鳍豚,属于喙豚科,学名为LipotesvexilliferMiller,属于鲸目(Cetacea),白暨豚科。 识别特点为:吻突狭长,长约300毫米。额部圆而隆起。背鳍三角形,位于身体的3/5处,有低皮肤脊与尾鳍相连。头顶的偏左侧有一个能启闭自如的呼吸孔。尾鳍水平向,向缘凹入呈新月形。白暨豚种群数量很小,为我国特有的珍稀水生兽类,亟待加强保护。.产于长江中下游湖北、安徽、江苏段的干流之中。它们大约在长江生活了2500万年,有“活化石”的美称。由于数量奇少,被列为中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3.苏门答腊虎


在野生状态下只有20只。随着40年代巴利虎和70年代里海虎的灭绝,人们预计,这一物种在不久的将来也将在地球上消失。

4.奥里诺科鳄鱼:


南美洲体形最大的食肉动物,也是地球上12种最濒临灭绝的物种之一。

5.僧海豹(monachus-monachus ormonkseal)


据专家估计,世界上仅有500只,生活在地中海,受到海水和海滩生态环境变坏的影响,被渔民大量捕杀。

6.小嘴狐猴(Mouse lemur)


世界最小的猴类,生活在马达加斯加。

7.兰.坎皮海龟(L. Kemp’sRidleyTurtle)

目前全世界范围内12种最濒危动物中唯一数目成增长趋势的动物。需经历11-35年成长期。

8.奥瑞纳克鳄鱼(OrinocoCrocodile,学名为Crocodylusintermedius)



9.泰国猪鼻蝙蝠(Kittis Hog-nosed Bat)



10.夏威夷蜗牛(genus Achatinella)



11.斯比克斯鹦鹉 (无图)
在野生状态下,斯比克斯鹦鹉虽没有完全灭绝但已经少得不能再少。1990年寻找这种鸟的鸟类学家仅仅找到一只幸存的雄性鸟,生活在遥远的巴西东北部地区。目前被人俘获的大约31只鸟是这种鸟能够存续下去的唯一希望。

12.微型猪(pigmyhog,学名为Sussalvanius)

世界上最小的猪,野猪的一种,主要生活在印度东北部。60厘米长,高约25厘米,成年猪不足10公斤。曾在喜马拉雅山地区大量存在,现在仅印度阿桑地区的玛纳斯国家公园拥有为数不多的几头。其基因与家猪的基因并无太大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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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2582-1_o.jpg 0 金币 158.89K 199 次 2012-2-16

#1楼
发帖时间:2012-02-16 19:49:15   |   回复数:16
食-神
一代宗师
史莱克又出精品了啊!
支持下!可以加上姚明和成龙保护野生动物的广告哦!
2012-2-16 #2楼
xxfoxyy
一派掌门
呐呐..亏你也能想到~~
嘻嘻..不错嘛
2012-2-16 #3楼
dillonjohn_2004
超凡入圣№
xxfoxyy 发表于 2012-2-16 23:07
呐呐..亏你也能想到~~
嘻嘻..不错嘛


动物园咋能没这部法典呢,哇哈哈
2012-2-16 #4楼
741013
隐世仙人♂
哦。来学法律   
2012-2-17 #5楼
glant45
武林高手
很好的资源,谢谢,顶你
2012-2-18 #6楼
淡黄色的许愿沙
江湖小虾
法律...很好很棒很强大~
2012-2-19 #7楼
℡依然幸福
武林高手
中国及日本等国有食用河豚的历史,因肉质鲜美、富含脂肪和蛋白质,不少食客都把河豚当作美味佳肴。由于
河豚肉河豚有剧毒,处理不当就可能中毒甚至致人死亡,中国政府禁止食用河豚。
在日本,一些酒店要想出售河豚,厨师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证,烹饪河豚的料理师
不仅要拥有两年以上的加工经历,还要到政府开办的学校进一步深造,学习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规程。在
制作好河豚给客人食用前,厨师自己必须尝试。
生活中除严格遵守河豚食用法规,同时应防止任意抛弃河豚内脏引起人畜误食(无条件地区亦需妥善处理,进
行深埋或酸解内脏)。

2012-6-18 #8楼
lqxwwz
一代宗师
学习一下
2012-6-18 #9楼
miaobi11
武林高手
谢谢楼主分享,回帖支持
2012-6-18 #10楼
nicko2006
武林盟主
真是要学习下了,没有电子版的下?
2012-6-18 #11楼
nopa2006
一派掌门
有法可依,谢谢分享
2012-6-18 #12楼
leon053548
武林高手
真好,感谢楼主分享!支持!
2012-6-18 #13楼
kakakaq
小有名气
还有这个法啊,好样的
2012-6-18 #14楼
minilong007
武林高手
嚯嚯,胡一把签署的啊,进来学习了
2012-6-18 #15楼
npwjm
一派掌门
第一章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国外带进来的濒危动物呢?
2012-6-18 #16楼
12312693
武林高手
谢谢分享,掌知识了!!!!
2012-6-18 #17楼
游客组